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有关医疗废物收集、暂存、运送、处置的监管、登记、交接工作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规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