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修改章程;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规定的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