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跨地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条件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