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

(二)遵守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其他制度,维护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务证及志愿者标志。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