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者第十五条已修改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二)遵守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其他制度,维护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四)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六)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务证及志愿者标志。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