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者第十四条已修改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二)接受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教育和培训;(三)监督志愿者组织的工作,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四)请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五)同等条件下,有获得志愿者组织帮助和服务的优先权;(六)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和安全保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