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市、县(市、区)科协是其所属科学技术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科学技术团体的成立、变更或者终止,须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依法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