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八章 权益保障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中小企业有权拒绝。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