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信用担保第三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服务,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行业自律性组织,引导信用担保行业形成协调、互助、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机制,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