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其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制定。

省级财政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扶持符合专项资金投向的中小企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