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小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创新项目、与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和节能减排项目,给予贷款贴息、项目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