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必要的中小企业建设用地。

中小企业可以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协议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设立企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取得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鼓励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支持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改造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鼓励建设、承租多层标准厂房。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