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八条有效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经营者、企业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