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四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第三十一条有效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中应当有工会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