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应当公开下列内容:

(一)企业章程和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二)除商业秘密外的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情况、环境保护、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和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

(三)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企业重大资产权属变化情况;

(四)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情况;

(五)用工管理和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保险情况;

(七)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

(八)职工奖惩情况和裁员方案;

(九)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情况、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

(十)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十一)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条件、名额和结果;

(十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要求公开的其他重要事项。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