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第十三条有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企业工会可以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研究解决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以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