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规定落实技防措施,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做好本单位的技防工作。

新闻单位对技防设施涉密事项进行的公开报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