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五章 技防系统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应当持中标通知书或者承包合同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