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人民调解工作职责,造成人民调解组织涣散、民间纠纷积压或者激化等情形发生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