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或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人民调解员因调解工作遭受人身伤害的,司法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医疗救助。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