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民间纠纷事实;

(三)达成的协议;

(四)履行调解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五)当事人的签名或者印章、人民调解员的签名、人民调解组织的印章。

调解协议书由民间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组织留存一份。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