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五章 调解程序第三十条已修改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民间纠纷事实;(三)达成的协议;(四)履行调解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五)当事人的签名或者印章、人民调解员的签名、人民调解组织的印章。调解协议书由民间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组织留存一份。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