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或者其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