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县、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