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解释;市人民政府作出解释前,应当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对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应当及时在《南通市人民政府公报》、南通市政府网和《南通日报》上刊载,并在作出解释后三十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