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加快合肥、芜湖出口加工区建设,合理布局物流园区,探索产业聚集区、交通枢纽点、港口岸线与保税区联动发展新模式,增强示范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服务支撑能力。支持示范区申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