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工程供用水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用水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超计划用水的,加价收取水费。逾期不缴纳水费和滞纳金的,供水单位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因限制供水或者停止供水给用水户造成损失的,由用水户承担责任。水费征收标准及征收办法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