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工程管理与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在河道、灌溉渠道、排水沟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修建前款工程设施,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拆除的费用和损失补偿费用。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