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工程管理与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河道、灌溉渠道、排水沟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