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灌溉渠道、排水沟道、水文水资源等国有水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水行政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水事秩序。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