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九条已修改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文物保护区,城镇市区,距国境线10公里以内、铁路和公路两侧1公里以内的地区,为禁猎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繁殖、迁徙停歇、隐蔽、越冬等生息繁衍地划为禁猎区、禁渔区,并予公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