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条已修改每年3月15日至11月15日为禁猎期,5月1日至7月31日为禁渔期(季节性河流、湖泊除外)。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