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经贸、公安、环境保护、草原监理、交通、邮电、商业、供销、医药、海关等部门,对狩猎活动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收购、出售、加工、运输、邮寄、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出示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制发的检查证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