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猎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