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保护管理野生动物资源所需经费,纳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在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经费中列支。自治区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基金,基金管理办法由自治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