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支持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帮助它们进行组织、业务和制度建设,负责培训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开展先进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的评比表彰活动,提出嘎查、村(居)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调整的意见和方案。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