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实积极,遵纪守法,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廉洁奉公,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1年4月2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