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