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地方国家机关应当尊重残疾人对公共政策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法保障残疾人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