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流浪乞讨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残疾儿童、少年乞讨或者组织残疾儿童、少年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营利性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