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公益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8%的比例,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部分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