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