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鼓励社会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减免收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