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总体规划,设立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在普通职业教育机构设置教育点,对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和创业能力。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