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第十八条有效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要求的残疾学生。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