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康复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组织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