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九条有效供电企业依法配备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按划定的供电营业区范围,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进行用电检查。用电检查人员进行用电检查,查处窃电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并须先出示工作证和用电检查证。被检查的用户不得拒绝。检查中发现窃电行为应予处罚时,供电企业应当报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