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供电企业依法配备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按划定的供电营业区范围,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进行用电检查。

用电检查人员进行用电检查,查处窃电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并须先出示工作证和用电检查证。被检查的用户不得拒绝。

检查中发现窃电行为应予处罚时,供电企业应当报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