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一)企业产品未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合的;(二)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三)科研、设计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2月2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