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应当建立见义勇为人员档案和回访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和跟踪服务,帮助解决其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