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应当建立见义勇为人员档案和回访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和跟踪服务,帮助解决其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