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履行义务教育职责的督导,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考核、奖励或者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