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