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八条有效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学校不得聘用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建立和实行统一的教师职务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并逐步实行按岗聘用、竞聘上岗。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